2014年11月30日 星期日

黑警純屬個別事件 | 倚竹 | 香港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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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警純屬個別事件

政經

週日 2014-11-30 倚竹
黑警純屬個別事件

遮打革命以來的兩個月,最流行於政府和保皇黨的四字詞語,莫過於「個別事件」。警察襲擊市民是個別事件、柒警圍毆曾健超是個別事件、警察拘捕記者是個別事件、警察亂棍打途人是個別事件……總而言之,「警察+動詞+名詞=個別事件」,黑警當然也是個別事件,警察的心臟、血管、四肢、腦袋、五臟六腑依然是如假包換的鮮紅色,就好像國旗一樣,紅中帶光,閃爍著來自星星的光輝。

然而,小學生都知道,警察(Police)是一個無法量計的名詞(uncountable noun),這類名詞只能被視作整體,因為它並不能被分割,所以Police後面不能加s,也沒有plural,個別詞語應該叫做警員(Policeman)。既然警察是不能量計的,那又何來的個別事件?難怪政府高官和議員每個都是高分低能,原來是小學語文未達標。

記得小時候有參加過童軍,童軍的制服只有一套,就是童軍帽、短袖衫恤、短褲、長襪、皮鞋、領巾,冬天可以加一件不怎麼暖的毛衣,但不管溫度有多低,就是不能在外面加風褸,就算不是集會時間,只要被發現在穿著制服的時候加減規犯外的物件,哪怕是一條手帶,一律體罰處理,無一例外。

這樣的規定固然有不人道的地方,要知道若是冬天六、七度,這種裝束還是挺冷的,但是向旅團團長投訴無效,當年團長只有一句話,但我印象非常深刻──「你穿起這套制服,就代表我們旅團!」

儘管我嫌棄制服的種種規定,但是在參與旅團的過程中,我寧願每次早到遲退十五分鐘去換衫,都從來沒有對制服進行加料或者減料,這是基於對制服團隊的尊重,亦是對制服所代表的團隊身份有所顧忌。制服的存在,是提醒自己,我所做的事情不是個人決定,而是團隊精神,一人犯錯,全體負責,沒有所謂公平,也沒有所謂公道,更沒有高聲呼叫「某一個人不代表整個旅團」的道理。

我的母校是一間很著重自律精神的學校,對制服沒有太多的規範,也沒有像一般學校一樣每天在校門檢查制服的習慣,但是每當收到針對學生的投訴,學校都會讓全體學生來到禮堂,訓導主任會不厭其煩的重複發言:「你們穿著校服,就代表學校,別人不會知道你是誰,只知道你是這間學校的學生,只要你們穿著校服,你們在校外的一言一行都會影響學校的聲譽,所以請你們自律,留意自己的行為,不要讓學校蒙羞」,諸如此類的發言,每隔一段時間就會重複幾次。

當然,脫掉制服之後,只要沒有高調的拿著童軍手冊、學生證等等代表團體身份的象徵四處張揚,無論做什麼,都算是個人決定、自由意志,只要自己負責,並不影響個人表態,不論褒貶,都是個別事件,但是當穿著制服的時候,自律和監察其他團隊成員都是基本義務。

我不在乎朱經緯到底是包二奶還是包三奶,這是他的個人問題,屬個別事件,但我在乎穿著制服的警司揮棍毆打途人,這是警隊全體的問題,絕非個別事件,要出來回應事情和道歉的,不應該是警察公共關係科主管,而是警務處處長,因為「若有警務人員發生嚴重違規行為,作為部門之首,一定要負責任」。

雖然鄧竟成處長曾經被諷為「Sorry Sir」,但他的價值觀取向並沒有錯:「公開為違規事件表示歉意並無不妥,警務工作是為市民服務,若令到社會擔心,應有回應行動令市民釋疑,發生問題後,要檢討及作出修正,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先不評論按照他的說法,他在位期間警察是否犯過太多錯以致他經常出來道歉,他作為處長、作為一個制服團隊的領導者,道歉是負責任的行為。

一人犯錯,團體負責,本來就是制服團隊的基本道德,不然為什麼警察有編制、有制服、有委任證?就算警察真是「有牌嘅爛仔」,重點還是那個「牌」,以及「牌」所賦予的公權力和社會義務,如果警方、高官、議員堅持以「個別事件」解釋某警員的行為,大可要求他脫下制服,交出委任證,放下公權力,讓市民指名道姓以資區別,一如當年指摘徐步高,否則警隊事務,絕無個別事件,而市民擁有監管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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