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在民情報告裡,看到了心虛 | 默泉 | 香港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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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情報告裡,看到了心虛

政經

週六 2015-01-10 默泉
在民情報告裡,看到了心虛

2014年7月公布的政改「公眾諮詢報告」,第二步寫得清清楚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港府於周二公布了「民情報告」後,隨即於翌日展開第二輪政改諮詢,傳媒忙得人仰馬翻。

其實自從雨傘運動於上月中暫告一段落後,在不夠一個月時間裡,港府已連續推出多項極為重要的政策及諮詢文件,長遠房屋策略、自願醫保計劃、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新農業政策等,每一項,對我城未來皆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同一時段裡推出這麼多重要文件,令人非常懷疑狼英是想借一浪又一浪的重大民生議題,轉移香港人視線,令大家無暇再諗鳩嗚佔領掛banner等等。


「民情報告」中的第二步,變得唔清唔楚:「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

而將「民情報告」安排在政改二輪諮詢前一天公布,則可謂做到「出晒面」,是心存僥倖,想側側膊唔多覺,讓公眾因忙於討論政改而無暇批評這份小學生程度的「民情剪報」。但政府越不想讓人看,我們這些雨傘刁民當然越加要看。昨天,特意花了點時間速讀這份和諧式流水帳。正好手上有2014年七月公布的「政改公眾諮詢報告」,便兩雙對讀。

不讀猶自可,一讀把幾火。因為我讀出了心虛,讀出了鬼祟,讀出了這個香港政府,如何扭曲公義,放棄自尊,跟著中央跳謊話探戈。

不少文章已分析了「民情報告」的第二章(與政制發展有關的重要事件摘要),在此不贅,我想談的是第一章,尤其關於「政改五步曲」所用的字眼。

自八月三十一日以來,狼英和林鄭兩個人肉錄音機,一遍又一遍重複講: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必須按照《基本法》和人大的831《決定》,去落實2017特首普選。而雨傘抗爭者,則一遍又一遍,苦口婆心軟硬兼施地回應執政者:人大831《決定》,有違真普選原則,更有違《基本法》政改五步曲程序,不合理,不合法,必須撤回。道理明明在雨傘一方,偏偏政府聲大夾惡,死口不認831違反五步曲,反而加強錄音機播放頻率 ,催眠全香港人相信831真的至高無上、不可質疑。

幸好,白紙黑字的文件不會騙人。831前政府點諗和831後政府點諗,通通寫在文件裡,保留成為歷史。

古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今有「以政府昨日的文件,攻政府今日的文件」。

831《決定》不合法,因為它作為「政改第二步曲」,卻超出第二步所容許做的事。第二步曲是什麼?且讓我們先看看政改「公眾諮詢報告」如何描述「政改五步曲」第一至三步(文件第3頁,1.10):

第一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第三步:如人大常委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議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清清楚楚,光明磊落,寫明第二步是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這裡絕對沒任何懸念,決定是否修改,意思簡單直接,就是由人大常委回一句「yes or no」。yes的話,港府便行第三步(諮詢公眾、撰寫議案、由立法會表決);no的話,便暫不修改,下次再由第一步開始玩起。留意這份文件所描述的第二步,根本沒有「框架」二字。

好了,再來看看雨傘運動發生後才寫的「民情報告」,又是如何描述「政改五步曲」的第一至三步(文件第1頁,1.03):

第一步: 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有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第三步: 如人大常委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原本清清楚楚的第二步,竟變成唔清唔楚,「決定是否修改」變成「確定」,懸念被悄悄偷運入境。

人大「確定」到底是什麼意思?「確定」是個及物動詞,到底是「確定」什麼?觀乎整段五步曲的文字,都是有咁清楚寫得咁清楚,唯獨這句卻夾纏不清,可見,寫「民情報告」的人,是故意不去言明「確定」什麼,故布疑陣,誤導讀者,令人覺得所謂「確定」,不只是「say yes or no」,還可以附加一些意見進去。

「確定」二字,語義並不確定。為何要由清楚改成不清楚?無它,乃因人大常委的831《決定》,根本不是在答「say yes or no」,不是在決定是否修改,而是定出選舉的細節框架(需獲過半數提委會的票才能「出閘」,及只可有二至三名候選人)!若不寫得虛一點,弄得像霧又像花,豈非立時被識破831已「越出」第二步的法定範圍?

其實翻查2004年的人大釋法文件(「五步曲」的原出處),不難找到「確定」的意思。原文是這樣寫的(2004年釋法文件的第三點,):

三、......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確定」,就是「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的意思。換言是,是確定改或不改,不是確定如何去改。寫「民情報告」的人,無可能不知道。他,是故意不用括號補上「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故意模糊內容。不是心虛和為中央「遮醜」是什麼?

「出閘口」被偷步放下一個納米咁細的門口讓候選人穿過,卻問我們「入閘口」應該做到幾米高幾米闊,不是在耍我們嗎?一個口口聲聲以法治國的國家,在法律只容許說「yes or no」的步驟中,卻偷步定出細節。現在來到第三步,無嘢好做,叫香港政府情何以堪?連Mr.TreeGun這般腦袋不靈光的議員,都看出問題:「如果2017後仍按人大框架,政改還有何發展空間?」香港政府,還想欺騙市民到幾時?

看到這裡,若你仍然認為831是中央政府提出來的《決定》,不可撼動,香港人只能逆來順受的話,我只能說一句:道不同不相為謀。

且讓我將過去兩次政改第二步曲的內容和831並列,感受當中的荒謬,來完結這篇已經很長的文章。

2004年的《決定》: 2007年特首選舉,不實行普選。2008年立法會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功能團體和直選議員比例維持不變。

2007年的《決定》 :列出普選時間表,即2017年可以普選特首,普選特首後可以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

(以上兩個《決定》,所定的只是落實普選的時間表或大方向,注意並沒有框架、細節)

2014年的《決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與上屆選委會一樣、候選人須獲得提委會半數以上支持才可出閘,出閘候選人數為二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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