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阻差辦公罪」拘捕記者?啲 law 100% 錯撚哂 | 法夢 | 立場新聞

「阻差辦公罪」拘捕記者?啲 law 100% 錯撚哂 | 法夢 | 立場新聞

「阻差辦公罪」拘捕記者?啲 law 100% 錯撚哂

【文:腸】

江永祥「解釋」點解以阻差辦公罪拘捕記者,啲 law 100% 錯撚哂,痴撚線

1. "The officers in question were in uniform, so the reporter should have had no reasonable suspicion about their identities."

2. "Asking the officers to show warrant card was not a reasonable excuse for not showing her identity card."

我重申,時任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法官梁紹中在 R v Lau Yin Kum (unreported, HCMA 15/1997, 23 May 1997) 案判詞第 3 頁裁定,市民有權要求任何當值的警員(無論是否身穿制服)展示委任證以供核實及辨識其身份。

在此原則下,因要求身穿制服、膊頭有 number(何況無?)的警員展示委任證不果,而拒絕出示身分證,不屬阻差辦公。

另外,香港法例下,唯一可證明某警務人員獲如此任命的證據,只有其委任證,而非警察制服:第 232 章《警隊條例》第 18 條。警方 2004 年向律政司尋求的法律意見,亦確認此觀點:《警監會 2004 年工作報告書》第 4.15 段。

根據《投訴警方獨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書 2007》第 6.71、6.73、6.76 段

「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檢視警務人員的警察委任證,以便作出投訴,可視為合理。如投訴人曾當場向高級督察 A 說明他會作出投訴,而警察委任證又被視為是查證高級督察 A 之前所述資料是否真確的唯一可靠證據,則高級督察 A 未必有充分理據斷定投訴人的要求不合理而予以拒絕」

當時警方亦接受,警員不應「盲目」認為市民提出檢視警察委任證的要求,目的是向有關的警務人員報復,「而視有關要求為《警察通例》第 20-16(4)(c) 條所指的不合理情況」,從而拒絕讓市民檢視其警察委任證 。

ps er er 英文太難理解,所以美化咗佢啲英文,sor

#呀呀呀呀呀

(標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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