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8日 星期五

中央的公函

中央首次以公開公函形式要求特首就民族黨一事提交報告,有4點值得注意。

其一,這種方式的實質就是落指示、下命令,客觀效果就是進一步踐踏「兩制」。公函內提及的3點,表面上都沒有傷害港府的自主權。第一點是北京「支持港府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令人感到禁止民族黨運作是港府的原意和行動,北京只是「支持」而已。但看中國的政治,必須看其實質,還要把各種言行放在中共的政治文化之中考量,不能抽離現實。大量事例和政治現實已告訴大家,中國的其中一種管治模式,就是「精神感召」式的管治。所謂「精神」,就是中央的要求,但不以命令形式下達而已。

交報告的含義:按上級命令行動後交代

在政治問題上,誰都明白,禁止任何不利於北京的事情(就像今次的民族黨事件),以及有利於北京的事情(例如早前的移交疑犯建議),主要原意都是來自北京,然後地方政府領會,繼而行動。換言之,林鄭月娥說「中央政府沒有給過我任何指示,沒有提過任何要求」,效果只是欲蓋彌彰。她的角色就是「白手套」,說得不好聽,就是「打龍通」而已。

公函要求港府提交報告,在中國的政治文化中,上級要求下級提交報告,其含義和實質就是:「你要按上級的命令行動,然後給我一個執行命令之後的交代。」港府和建制人士說這不是命令或指令,只是掩耳盜鈴而已。

京「適時出手」施壓  無可避免傷港法制

其二,公函直接或間接駕馭或影響了法庭,是另一種破壞「兩制」。港府消息說,中央在這個時候發出公函是「適當的時間」。何解?因為在保安局和行政會議禁止民族黨活動的行政程序結束之後,在民族黨申請司法覆核之前,這就是一個空檔期。在這個時候北京沒有具體行動,那麼法庭會否接受司法覆核,以至假如接受之後如何判決,將有較大的自由度;否則北京在事後才表態或釋法,那就被動了。所以,早點計算力度,「適時出手」,是北京認為的「上策」。

可是,這就像過去那樣,先釋法(甚至惡法)以符合北京的利益,加大政治壓力,無可避免地傷了包括法制在內的「兩制」。宣誓案就是典型例子。

其三,港府已是全方位配合北京的要求,保護「兩制」的意願和能力徹底消失。在董建華和曾蔭權年代,港府官員(包括還未任特首的林鄭月娥在內),或多或少都會衡量「一國」和「兩制」的關係,有時還會「擦邊球」(例如應付國民教育、法輪功、《基本法》第23條等壓力)。但在梁振英和林鄭年代,為了保護「兩制」而「擦邊球」的事情已不多見,意願也愈來愈弱,因為他們都要向權力來源負責。

近期的移交疑犯建議,表面是因為台灣命案而修補法律上的漏洞;但實際效果就是一種借勢的政治操作:把決定移交的權力交到特首手上,而特首已是全盤服從或感應北京的指示。雖然當事人可以上訴,由法院「把關」,但港府如何操作?拿出(或創造)什麼證據?已引起市民很大疑慮。這次取締民族黨,效果有可能是另一次利用法庭為行政決定以至政治目而進行的「無奈護航」。

處理港獨  毋須處處動用公權力

其四,禁止民族黨活動的長遠效果,將會增加中國封建王朝歷史重複的可能性。為什麼北京如此害怕民族黨的活動,不是因為民族黨強大(事實上可以用「人丁單薄」來形容),而是因為中共擔心當年國民黨被它推翻的歷史重新發生在它身上。那時候,中共成立時也是人丁單薄,但國民黨讓它有一線言論和活動的空間,有利於它逐步壯大。所以,把一切不穩定因素扼殺於萌芽狀態,是中共執政後專政的不二法門。

可是,眼前這種遏制方法的效果只會有4點:一是為民族黨宣傳(就像美國為華為宣傳一樣);二是不同意民族黨理念但同情民族黨命運的人將會增加;三是表面上被壓下去的反抗意識(包括「獨立」、「自主自決」)將繼續在地下發酵,大部分人不是贊成「港獨」,而是對高壓反感;四是為外國提供更多攻擊中國的子彈。

所以,處理類似民族黨的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民間對民間;官方偶爾表態「堅決反對」就行了,毋須處處動用公權力。我非常有信心,如果讓民間自由討論「港獨」,不贊成的聲音將會佔絕對優勢。奈何官方實在太虛弱了,民族黨和「外部勢力」也許應該連聲感謝吧!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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