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 星期四

一腔熱血勤珍重——向鄒幸彤致意

一腔熱血勤珍重——向鄒幸彤致意

昨日清早,香港警方國安處拘捕多名支聯會常委會成員,罪名是他們沒有遵從警方要求,交出支聯會成員及資金往來等資料。被捕者有副主席鄒幸彤、常委梁錦威、鄧岳君和陳多偉。

支聯會在8月25日收到警方通知書,按照《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 附表 5 第 3(1)的「規管外國或台灣代理人」一則,要求提供資料,沒有選擇餘地。9月5日,支聯會常委開記招,表明不會執行警方的要求,理由是「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又指警方沒解釋支聯會代理哪個國家,也沒交代指控有何證據,形容做法是「對民間社會的恐嚇」。

當時鄒幸彤說得擲地有聲:「恐嚇到我們這裏為止,支聯會不會幫你散播恐懼。」

有網友說,古有七步成詩,今有四步成罪——只要活學活用四個「從而」,你做什麼都可以危害國安——講邏輯不如講陰騭,但我們還是要挺起胸膛說真話、講道理,不是為了向皁隸對牛彈琴,而是向下一代盡義務,為歷史做見證。講道理,就要討論兩個問題。

(一)支聯會拒絕警方要求,到底有沒有理據?要回答這問題,就須細看《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 附表 5 第 3(1)的內容,原文如下: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以下資料——」

閱讀能力正常者都明白,這條法律僅限於對「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有效;若不是什麼代理人,自然不必理會。因此,支聯會否認是外國代理人,是抗命的正當理據。當然你可反駁,否認就代表不是嗎?那麼我們就考慮第二個問題。

(二)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嗎?要回答這問題,同樣需要參考《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 附表 5。要成為所謂「外國代理人」,根據附表5的「釋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一、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指使、控制,監督,或收受金錢或非金錢報酬;二、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活動。

智力正常者均會問:「你指我是『外國代理人』,就要證明我符合以上兩項條件。那證據呢?」以目前公開資料所見,警方並沒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證據。

法理上或邏輯上,警方必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能「依法」向他們索取資料。如果證明不到,也照樣索取資料,將令《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 附表 5 第 3(1)的法規形同虛設,反而是國安處違法了。

以上所講,是任何明理的普通市民,按照《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的內容,自然得出的合乎邏輯的推論,也是鄒幸彤等人拒交資料的理據。以現時可見的資料來說,不是支聯會違法抗命,而是警方未能以理服眾,支聯會不過據理力爭而已。

昨日清晨,大批國安警擠在門外,鄒小姐並未驚惶失色,她只是捨不得窗外旭日初昇的香港風景,趁着未被抓走的片刻時光,匆匆拍照留念。雖說「行無愧怍心常坦」,但真要做到慷慨就義,談何容易呢?我實在非常佩服她的勇氣,謹以小詩一首,向鄒幸彤致意:

女兒作健出英豪,叱起羲和藐吏曹。
奮發千鈞彤管力,終看碧血化洪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請訂閱支持十三維度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sefirot

(圖:路透社)


 從我的 iPhone 傳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