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 星期日

《給李桂華警司的公開信 》

《給李桂華警司的公開信 》

在今天遊行之前一刻,閣下公佈警方破獲槍械集團,時間掌握值得一讚。

閣下隨即公開相關案情如下:「疑犯計劃使用槍械製造混亂,包括射擊警員....及無辜途人」

我有一點不明白,上述公佈是不是疑犯自己的證供?

如果疑犯保持緘默,他日就算告上法庭,只可引用香港法例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三部第13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假設法庭有足夠證據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除非疑犯被捕後,立即一五一十表明自己將會使用槍械射擊警員...以爭取更高刑罰。

請注意,此行為涉及更嚴重的罪行,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三條:「意圖謀殺而施用射擊或企圖射擊」,不論是否對任何人做成損傷,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李桂華高級警司,你應該不會為減少遊行人數而恐嚇市民吧。

可否告訴香港市民,閣下如何知道疑犯心裏面的計劃?

李懂媽

PS.上庭前任何人公開被告口供或證據已經觸犯「老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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