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4日 星期三

警謊實錄:謎一樣的煙霧餅

警謊實錄:謎一樣的煙霧餅 
區家麟 2019/12/3 - 9:23

究竟有沒有警方所講「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造成公眾恐慌,現場非常混亂和危險」,致警察要向擠逼人潮中發射催淚彈?

是日警謊記者會,記者先後四次問「究竟有無人擲了煙霧餅」?警察四次迴避。

這不是一件小事,這事再一次彰顯了警察系統性誤導兼有錯不認的惡習。

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到尾聲,梳士巴利道近紅磡繞道上橋位,本人就在拍照的位置,忽然耳聞最少兩響槍聲,催淚彈落在橋口位人群極為密集處,造成了公眾恐慌。請不要忘記,這場遊行獲不反對通知書,現場大部分和理非,有不少人扶老携幼參加遊行,現場頓時變得混亂,擠逼人群爭相走避。

本人在現場所見,當時估計,頂多是有個別黑衣人在橋上向路面警員投擲雜物,警察可能因此還擊,但這不能解釋為什麼把催淚彈射到橋口密集人群當中。

不久後,警方出新聞稿謂,「有數百名暴徒在梳士巴利道近帝國中心一帶投擲多枚煙霧餅,造成公眾恐慌,現場非常混亂和危險,因應現場情況,警方別無選擇下,已使用最低所需武力,包括施放催淚煙……」後來公告稍更改為「當中有暴徒投擲煙霧餅……」翌日記者會,警察再改口謂「有暴徒投擲磚頭及玻璃樽」。

讀到警方新聞稿及記者會上的解釋,有很多問號:

1.      現場見不到有人擲煙霧餅,就當我所站的位置有盲點,看不見;但就算有人擲煙霧餅,肯定效果不顯著,也不見任何「公眾恐慌」。

2.      然後發現,現場附近的目擊者,各大傳媒的鏡頭,無人拍攝到有示威者放煙霧餅(如有請告知)。正因如此,是日警謊記者會,記者們才三番四次問「是否有煙霧餅」,而警方支吾以對。

3.      現場所見,不見「數百名暴徒」,如果其中有幾人「擲煙霧餅」就成為暴徒,其餘幾百人做了什麼成為「暴徒」?現場所見,只見人潮擠破了警察封鎖線,佔了梳士巴利道北行行車線,及少部人行上了紅磡繞道。不依除警方所劃的路線(留在行人路)就是暴徒?

4.      縱使橋上有零星黑衣人向橋下警察擲雜物,也不可能引起「公眾恐慌」,最多是有頭盔有盾牌有保護裝備的警察恐慌。

5.      警察若要還擊,應射向橋上擲物之人,為何要用催淚彈,還把催淚彈對準沒有任何防具的合法遊行密集人群?

6.      現場所見,若有「恐慌」,這恐慌肯定是警察發射催淚彈後出現的。

7.      而大批黑衣人走上天橋上開始堵路,亦是警察發射催淚彈惹眾怒之後出現的。有傳媒拍攝到有黑衣人擲磚,看位置,應是警察發射催淚彈後發生的。

即是說,警方以「有暴徒擲煙霧餅引起公眾恐慌」為由,向密集人群射催淚彈,若沒有人擲煙霧餅」,又沒有「公眾恐慌」,警察自我推翻了發射催淚彈的理由。現場所見,警察發射催淚彈前,既沒有公眾恐慌,也不見煙霧餅。

(而本人再一次忍不住要講,警方新聞稿用「投擲煙霧餅」,卻形容自己「施放催淚煙」,多麼溫文爾雅。明明開槍時bang bang聲,有彈殼,打中頭會死人,這叫「發射催淚彈」,不是「施放催淚煙」,語言偽術,夠了。)

其實,警察可以再坦白直率一點告訴香港人,不管你是和理非,不管是否合法遊行,總之你越過了原訂遊行路線,過了警察封鎖線,我就要驅散,我就要射你。

問題是,數以萬計人潮,警方不停叫人「行番上行人路」,根本不切實際,亦令遊行無法安全有秩序進行。最後,人潮突破了封鎖線,你堵不住洪水,竟然怪罪洪水?

政府、警察及黨媒的輿論策略,就是聚焦「私了」,無間斷譴責示威者暴力。本人也不同意用渠蓋打頭、放火燒人這種不成比例的報復方式,從原則及後果而言,不利運動,但一場百萬人投身的運動,少數人行為激烈,警察會查,他們會受法律制裁,要承擔後果。現在最令人憂心的,是一群陀槍蒙面分子,視人如曱甴,可以踩頭、射頭、用棍打頭,開車撞人,開槍射人,說謊成性,不受制衡,沒有後果,而且揚揚得意,還有加班補水。

從一開始,這股洪水是政府自製,由警察激化;滾滾大潮,你不疏導,只想堵塞,當然就是永無寧日,不可收拾。

圖/文:Stand News 立場新聞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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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 星期二

港府侵犯人權 港警犯國際罪行 港人如何反擊|畢永琴 Rosaline Pi

港府侵犯人權 港警犯國際罪行 港人如何反擊|畢永琴 Rosaline Pi

港府侵犯人權 港警犯國際罪行 港人如何反擊|畢永琴 Rosaline Pi

自6月以來,港人對港府的抗爭,已經由開頭的「反送中」演變成今天的「反警暴」運動。由6‧12反送中運動警方開槍暴力清場、港府把運動定性為「暴亂」開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成為港人反送中運動中五大訴求之一。原初調查的範圍包括警民雙方,但林鄭的眼中只有北京這個主子,北京一聲「止暴制亂」令下,警暴變本加厲:濫捕、對市民無差別毆打、對已被制伏的示威者仍致命性地狂毆、大量亂放催淚彈、瞄準市民發射橡膠子彈、布袋彈、甚至真槍實彈等。不時刻意隱瞞被捕者的身份及其身處的警署,剝奪被捕者接觸家人及律師的權利。超時拘留,拘留期間不單任意虐待被拘留者,更有傳聞性侵。

此外,亦有不少傳聞警察在拘捕或拘留期間打死示威者,於是出現有人被失蹤、被自殺等疑案,近期更傳出被捕者被直接送入內地!要知道這一切事情的真相,一個有調查權、獨立於警方的調查委員會是唯一的方法。調查的目的未必是把犯罪者繩之於法,但最少可以還原事情的真相。今天,我想除了警察及撐警暴的人士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香港絕大部分人的共同要求。但被調查的是警暴的行為本身及涉事警員,而不是林鄭剛提出,目的是轉移大眾視線、魚目混珠的「獨立檢討委員會」。

沒有「獨立調查委員會」,已發生的事固然無法找出真相,但面對有增無減的警暴,港人可如何反擊?

向國際保護人權組織及司法制度尋求幫助

既然在本港的制度內無法伸張正義,我們就要把港府及港警的罪行帶到國際空間(international community)。這不是指向某外國求助,像先前港人請求美國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那樣。亦不是在國際平台上打輿論戰,而是在國際間已經存在、可以保護人權的組織及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中尋找方法、渠道,就港人人權被侵一事向該組織或制度尋求幫助:將港府、港警犯的人權罪行繩之於國際法律!(俗稱「告上國際法庭」)

警暴發生以來,每當港人感到絕頂失望無助之際,就有人提出把罪行告上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庭!但這看似非常合理之舉,為何從未成過事?本文嘗試解釋這當中的難處。不過,我得先告訴今天仍在受打壓的港人:我們伸張正義、尋求民主自由之心不可死,因為在重重困難之間,我們在國際間保護人權的平台上還是可以找到逢生之處!

首先,保護自己人民的人權始於每個國家

現代自稱文明之國,都會在憲法中加入保障其人民人權的條文。這是因為最有能力侵犯人民人權的侵犯者是該國本身,憲法就是用來約束統治者如何對待自己的人民。以香港為例,《基本法》第39條就寫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此乃聯合國人權公約之一:United Nations'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而本港實施ICCPR的法律就是《香港人權法》(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港警對港人在反送中運動所作的暴力行為(brutality)(例如他不在被捕情形下仍被打、被噴胡椒噴霧),受害人可刑事或民事起訴涉事警員,施暴過程中若殺了人,犯的殺人罪。當然,如果未能確認警員身份,起訴會較困難。扣留期間若瘧待被扣留者(torture)、褫奪他公平審訊的機會等,受害人被侵犯的是《香港人權法》給於他的權利,他要起訴的是港府:是港府未能覆行它憲法中承諾的聯合國ICCPR人權公約。

警暴發生以來,每當港人感到絕頂失望無助之際,就有人提出把罪行告上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庭!(亞新社)

警暴發生以來,每當港人感到絕頂失望無助之際,就有人提出把罪行告上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庭!(亞新社)

自己人權被國家踐踏,我可以告國家嗎?

這個問題,我們可從以下3方面探討:

1.香港人自己如何可以保障《基本法》(我們的(小)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包括人權

此問題不在本文範圍內,而且,港府天天都在褫奪港人《基本法》中的權利,無需要現時討論這問題。

2.港府踐踏《基本法》給予港人的人權,我們可以向聯合國求助嗎?

一個國家的人民被國家褫奪人權,他可否向聯合國求助,就要看該國本身是否同意(a)聯合國人權組纖監視其人權狀況;(b)遵守聯合國的人權公約。

聯合國的人權架構下,負責監視世界各國人權狀況的有以下兩條脈絡:

(A)以各項人權公約為依歸

聯合國定立了多項人權公約,當中與反送中抗爭運動直接有關的有:ICCPR,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T) (被瘧待) 及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 (CED) (被失蹤) 。聯合國的會員國(member States) 可以自選簽名加入任行一項人權公約,簽了名後仍可選擇生效(ratify)與否。簽名生效後只代表該國在意願上同意遵守該人權公約,違反了亦沒有法律責任,只是受世人責備(name and shame) 。管人權公約的是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OHCHR) ,旗下每個公約(Treaty)有一個Treaty Committee,此Committee 負責監視各已簽名生效國推行該Treaty 的情況,若Treaty條文中有包括接受個人投訴(Individual Complaint)的機制,該國的個人公民可向Committee投訴其國家侵犯該Treaty給予他的人權。投訴後,Committee 會給機會該國解釋,如投訴成立,會給它機會改良,整個過程維時數月,而且犯事國多是解釋多做事少。

首先,香港不是聯合國的一員,所以從Treaty Committee 此路徑,我們不能向聯合國投訴港府。再讓我們看看我們主權國中國。中國簽了ICCPR,但拒絕簽生效紙,ICCPR有接受國民投訴其國的附加條文(Protocol),但中國拒絕簽此條文。中國簽了CAT並同意生效,CAT亦有個人投訴的機制。中國拒簽CED 。

一個國家的人民被國家褫奪人權,他可否向聯合國求助,就要看該國本身是否同意(a)聯合國人權組纖監視其人權狀況;(b)遵守聯合國的人權公約。(Shutterstock)

一個國家的人民被國家褫奪人權,他可否向聯合國求助,就要看該國本身是否同意(a)聯合國人權組纖監視其人權狀況;(b)遵守聯合國的人權公約。(Shutterstock)

(B)以被懷疑有侵犯人權的國家及涉及的罪行為依歸

聯合國的Security Council(安全理事會)下的Human Rights Council (人權理事會),除了定期要會員國提交人權報告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外,還設有叫Special Procedure 的個人投訴 (Individual Complaint) 機制,目前 Special Procedure 處理的範籌 (mandate) 有12 個有人權問題的國家 (如北韓、敘利亞、依朗等)及44種罪行。在此44種 Special Procedure會處理的罪行中與反送中抗爭最有關的有(1) Torture; (2) Arbitrary Detention; (3) Violence Against Women; (4) Extrajudicial Executions; (5)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Special Procedure 此機制專接收個人投訴,被投訴的國家無須是聯合國成員國,被投訴的是國家,出來回應 Special Procedure 派來的 Special Rapporteur 的也是國家,犯事者則是有國家權在後撐腰的政要或警察。Special Rapporteur 可以要求 country visit,而且有權視察監獄、拘留所等地,亦可約見證人,但當然一切行動都要先得 host country 事先同意。不過,Special Procedure 講明自己無調查權、亦無司法權(judicial authority),Special Rapporteur 可以做的只是上門了解事情並幫助涉事國改善人權,不過由他們過手的cases,他們會一直monitor 到問題得到完滿解決才收手。

對港人來說,用Special Procedure 的途徑向聯合國作出投訴是可行的,不過要記得這只是一個投訴機制。就算投訴成立,涉事國家(港府)亦無須對錯誤負責。

聯合國的人權架構無調查權、無控訴權、無審判權,無司法權。聯合國的宗旨是提倡人權,幫助國家推行人權,對會員國它有監察權,但不是法庭。聯合國架構下唯一的法庭是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國際法庭),但只會處理會員國之間在人權以外的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下的紛爭。

3.自己人權被國家踐踏,我是可以告國家的

其實,一個國家可否自稱其人民的人權是受到保障的,就要看當有人民覺得自己人權被國家踐踏時,他可否直接控告自己國家。現時,Council of Europe(CoE)中的47個會員國(member States),共同擁護《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任何會員國中的公民若覺得ECHR中給予自己的人權被任何CoE 會員國(包括自己國家)侵奪,便可在CoE 指定的人權法庭──Strasbourg的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控告該國。

港人可如何反擊二之一

本系列文章:

港警犯戰爭罪行 要告到國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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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犯戰爭罪行 要告到國際法庭|畢永琴 Rosaline Pi

港警犯戰爭罪行 要告到國際法庭|畢永琴 Rosaline Pi

港警犯了更嚴重的罪──國際刑事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戰爭罪行(War Crimes)及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傳統觀念中,侵犯人權者多是國家,直到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大審判(Nuremberg Trial),當中被審判及定罪的是個別納粹德國的軍官,他們所犯的罪行是Crimes against Peace(策劃戰爭罪) 、War Crimes(戰爭罪行)及Crimes against Humanity(危害人類罪)。自此出現了Nuremberg Principles:當一人漠視人類(indifferent to humanity),他的所作所為嚴重剝奪人權,不是某人的人權,而是無差別地剝奪其他人的人權(尤其是基本人權如生存權、自由、尊嚴) ,此人所犯的是International Crime (他違反了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他本人要受到國際法的審判。審判他的法庭、法官是代表人類(humanity)去控訴他。"Any person who commits an act which constitutes a crim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s responsible therefore and liable to punishment…The crimes hereinafter set out are punishable as crim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 Crimes again peace; (b) war crimes; (c)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z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Nuremberg Tribunal and in the Judgment of the Tribunal, 1950)

War Crimes是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中的一種罪行,其意思是戰爭不是該罪的問題,問題是你如何打你的仗:你要合符人道地打。這當中有包括military necessary及proportionality兩大原則。此處,戰爭又分國與國之間及國內的 internal riots。戴了軍用防毒面具的港警對着只是戴上坊間買的豬咀甚至藥房買的普通口覃的示威者、市民狂噴胡椒噴霧,穿了full gear,手拿警棍的港警狂毆手無寸鐵的示威者、市民,港警用了unnecessary及unproportional的武力在這場警民衝突中打低「敵人」,港警犯了War Crime(戰爭罪行)。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Laws of Armed Conflicts)中要求作戰時要保護非作戰人士,港警在「戰爭」中槍擊、毆打、拘捕社工、記者、醫護人員、甚至普通市民,犯的是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逮捕場上所有醫護人員,令對家的作戰者失救,港警違反人道主義(humanitarianism)。

港警直呼示威者曱甴,視他們為非人類,對他們無差別(un-differentially)地狂噴胡椒噴霧、用警棍扑頭、狂毆、用力以腳踩頸、用身體壓胸令其不能呼吸,不少示威者失去知覺後被拖走,這些行為不是用來對付某個示威者,而是港警以制暴為名時的慣性、有系統性的行為,他們兇狠虐待示威者時無視他們是人,港警犯了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另外,若真有被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被自殺(extrajudicial execution)等個案,這都是International Crimes 中的 Crimes against Humanity。此外,若有被捕者被秘密地送到內地──human trafficking 也屬International Crime.

港警用了unnecessary 及 unproportional 武力在這場警民衝突中打低「敵人」。(亞新社)

港警用了unnecessary 及 unproportional 武力在這場警民衝突中打低「敵人」。(亞新社)

國際罪行告到國際法庭

犯了國際罪行,犯罪者在國際法下受審,控訴要去到專處理國際法的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港警犯了國際刑事罪(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中的Crime against Humanity 如 Torture,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Extrajudicial Executions 及War Crime,港人就要把港警告上國際刑事法庭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ICC 專門處理嚴重違反人權的犯罪者(不是國家)。所犯的人權罪如Genocide, Crime against Humanity, War Crimes 及 Crimes of Aggression 被稱之「國際」刑事罪行,這是因為這等罪窮凶極惡,無人會容許世界任何國家認為它不是人權罪行。

ICC 擁護的國際刑事法是Rome Statute,全球有122個會員國(member States),而它會處理的個案只有(a)發生在會員國境內的罪行;(b)犯罪者是會員國的公民;(c)由聯合國Security Council特別提交的個案。中國並不是Rome Statute的會員國,而中國在Security Council是有veto power(否決權)。因此,港人(technically speaking)是無法把港警告上ICC的。

當然,理論上來說,世上不只ICC一個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可以處理國際刑事罪行 。Nuremberg Trial便是二戰後審判納粹德國軍官的國際法庭,另外較出名的International Tribunal還有1993至2017年間的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ICTY) 及 1994至2015年間的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ICTR)。兩者都是Security Council授權成立的。Security Council有機會授權成立一個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Hong Kong嗎?

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管轄權)

隨着國際間對國際刑事罪行的重視,為審判這些罪行在世界各地多番成立了International Tribunal,漸漸地,國際間開始形成Universal Jurisdiction此概念:國際刑事罪行冒犯的是人類(humanity)本身,不論罪行在何處發生,不論罪犯是何國的人,不論受害者是何國的人,全世界的人都會同聲唾罵此罪行,全世界的法庭都理當對此案有管轄權。即是說如果港警犯的是國際刑事罪行,世上所有法庭都有權審理此罪!Universal Jurisdiction不只是一個理論,縱然它實行起來會有一定技術上的困難,但由20年前第一單Universal Jurisdiction案件(the Pinochet case)開始,它已多番成為各國審判國際刑事犯的一種做法。

結論──警暴中港人如何自處

港警在執行公權時對市民過分施暴(例如警察在逮捕過程中使用過分武力),市民可投訴監警會。

港警在其執行公權以外時對市民施暴(例如警察在不是拘捕的情形下仍然向市民狂噴胡椒噴霧、用警棍扑頭、狂毆),市民可刑事或民事起訴該名警察。

我稱(1)、(2)兩個情形為police brutality。該名受到警察brutally對待的人是普通市民或示威者只決定他該否被拘捕,不影嚮其對police brutality追究的權利。

港警在市民被捕後虐待他,奪去他接觸律師的機會,他可告港府違反了憲法中人權條文中Torture及Fair Trial等人權。被捕後若被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或被自殺(extrajudicial execution),港人可向聯合國尋求介入。

港警與市民抗爭時投擲大量催淚彈,四處槍擊市民,他犯的是War Crime。港警無視人類,當被捕者不是人般狂毆、虐待,隨意令任何人被失蹤、被自殺,他犯的是國際刑事法:港人可把港警告上會實行普遍管轄權的外國法庭。

天佑香港!

畢永琴寫於2019年11月28日

港人可如何反擊二之二

本系列文章:

港府侵犯人權 港警犯國際罪行 港人如何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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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 星期六

謀殺港人「都無人知」? 港警槍支疑配備消音器 | 香港反送中 | 港警槍支裝消音器 | SIG SG 516突擊步槍 | 新唐人中文電視台在線

謀殺港人「都無人知」? 港警槍支疑配備消音器 | 香港反送中 | 港警槍支裝消音器 | SIG SG 516突擊步槍 | 新唐人中文電視台在線

謀殺港人「都無人知」? 港警槍支疑配備消音器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9年11月24日訊】香港警方圍攻多所大學出動各式高殺傷力武器,警方還威脅或將使用實彈鎮壓。近日有港人拍到警方配槍疑似裝有消音器,質疑港共政府欲將港人趕盡殺絕,日後港警開槍謀殺「都無人知」。

據「香港醬聞」報導,港警武力不斷升級。日前有網民拍到一名警察的配槍裝有疑似消音器的裝置,擔憂日後警察「開了槍都無人知」,謀殺香港人更加容易!

經查詢發現,報導中圖片顯示的槍支是瑞士軍工生產的SIG SG 516突擊步槍。有港媒曾拍攝到,港警圍攻中文大學時,速龍小隊裝備的就是SIG SG 516突擊步槍。

據悉,為提高隱蔽性,該系列步槍的槍口可加裝消音器,還可加裝鳥籠式消焰器。目前,香港警務處、特別任務連、反恐特勤隊、特別戰術小隊都裝備了10英吋槍管型的SIG SG 516突擊步槍

有港人質疑,港警槍支安裝消音器有不正當目的,是要隱瞞港警開槍傷害市民的真相。

目前,上述圖片中港警槍支是否裝備了消音器還有待核實。不過,警方近期已動用大量高殺傷力武器,攻擊抗爭者,引發外界擔憂和質疑。

尤其港警圍攻香港理工大學時,警方公開威脅將對抗爭者動用實彈鎮壓。自11月17日起,理大遭港警圍攻,迄今仍被圍困。有消息稱,警方向上級要求使用MP5衝鋒槍、AR-15突擊步槍鎮壓抗爭者。

現場媒體記者目擊,警方與抗爭者對峙期間,向理大校園內投擲多枚震撼彈,發出巨響和強光。網路上曝光的圖片和視頻也顯示,有港警手持AR-15突擊步槍瞄準理大校園,還有港警疑似已發射實彈,槍聲不斷。

除了校園,香港各區的對峙現場中,都見到有港警手持AR-15突擊步槍,甚至有港警威脅抗議民眾「要六四重演」。

香港01報導,AR-15為內部保安大隊及特定單位人員所配備武器,警方一般都會放置數支AR-15在警車內,速龍小隊、機場特警在巡邏時會配備此槍,但以前甚少使用。

自從北京當局明確表態要香港「止暴制亂、恢復秩序」後,港警明顯升高了武力鎮壓的強度,並對香港各個大學實施「圍城攻擊」。把校園變成了「戰場」,進行火力展示。

國際事務資深編輯、《世界的十字路口》主持人唐浩在其節目中分析說,年輕中學生與大學生是這次香港反送中運動的最主要抗爭主力,特別是大學生。中共與警方特別鎖定香港中大與理大兩家知名學府進行圍城攻堅,用軍事化的火力與殺傷力,試圖切斷反送中的主要抗爭能量,同時也以此威懾其它學校的大學生和年輕人。

唐浩認為,警方之所以圍困理大要徹底逮捕所有學生,目的是要製造集體恐懼的高壓,讓其他學生與年輕人不敢再走上街頭或進入校園與警方抗爭。

(記者羅婷婷報導/責任編輯:祝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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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日與夜.下】下水道的月黑高飛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理大圍城日與夜.下】下水道的月黑高飛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理大圍城日與夜.下】下水道的月黑高飛

理工大學於 11 月 29 日正式解封,警方防線已撤去,校內的人現已可自由離開。

橫飛的催淚彈和汽油彈,逾千人被捕,理大一役,無疑是反送中運動以來,最激烈的攻防戰。

若將 16 日星期五,警方開始在漆咸道南進攻,到 18 日星期一下午,示威者最後一次大規模突圍失敗,視為理大攻防戰的上半場,各中學校長和曾鈺成帶隊進入校園,勸說示威者離開,則為事件的下半場揭開序幕。

而貫穿整個下半場的關鍵字,是包圍、退場、逃脫。

《立場》記者訪問了逃脫者、協助者,結合現場的觀察和訪問材料,試圖重組理大圍城的日與夜,在內的人如何逃出生天。

(請閱讀【理大圍城日與夜】專題上篇:飛橋游繩防鬼影 被困者如何覓路逃生?

經典電影《月黑高飛》中,主角 Andy 爬水渠逃出生天,離開後在暴雨中向天怒嚎,萬沒料到,會在現實生活看到這虛幻的一幕。

其實早在圍城第二天,11 月 19 日清晨,已經有逃生者嘗試從 Y Core 一個渠口逃生,但最終似乎不成功,甚至驚動消防和救護到場,將近 60 個報稱低溫症的人由白車送走,到底是真的有人嘗試爬渠失敗要送院,抑或藉機召白車逃離理大,可能永遠是個謎。

早在星期一早上,已有報稱排渠失敗的人,由消防度護送走。

早在星期一早上,已有報稱排渠失敗的人,由消防度護送走。

不過其中一個自稱曾嘗試爬渠失敗的蒙面男子事後見記者,表示他功敗垂成的原因,是因為污水渠「太臭」,但以他所知成功爬渠離開的人,「係有嘅」。

當日下午開始,理大校園內的人熙來攘往,不少都是似乎打算爬渠逃生的人,這從他們的裝束已經可以分辦:他們大部份帶上「豬咀」、泳鏡,身穿雨衣,部份會帶著護膝,帶點閃縮地在校園走道暗角觀察地面,準確點說,是視察地上的渠蓋。

初探

「方形嘅係污水渠」、「圓形先啱」,記者跟隨最少兩隊在校內尋找合適渠口的小隊,「幅圖話係呢度」,不知從何而來的渠務圖,標註了一個又一個渠口,其中一隊在下午約 4 時已經在校內一僻靜處,找到目標渠口,但經過近 15 分鐘嘗試,手上只有短鐵枝的兩男兩女,完全無法打開渠蓋,更令他們絕望的,是得悉渠內的水位,高達 1.6 米,「咁咪有我成個人咁高!」一名身高只有 5 呎許的少女如是說。最終他們帶著失望和無奈,離開他們打算逃生的渠口。

而讓「爬渠逃生」這個傳說,成為確鑿事實的,是當日傍晚出發的一行 17 人。

他們本來只是約 6、7 人,在校內四出查看,領頭的是身材高大的 D,「有人係出咗去,出面會有人接應」;沿路一直有目標類同的人加入,慢慢由小隊聚成大隊,最終他們經中央草坪,轉下樓梯到達 M 座李嘉誠樓的渠口,渠口邊插滿細小的鐵筆、士巴拿等工具,但厚重的渠蓋仍緊緊合上,似乎有人曾嘗試撬開渠蓋,但並不成功。

通往逃生渠口的停車場通道。

通往逃生渠口的停車場通道。

開口

逃生的出口就在眼前,人手足夠的他們決意一試,先沿著前人留下的缺口,用磚塊將鐵通的前端壓扁,插入渠蓋邊的空位,再用碎磚塊作支點,從不同方向撬渠蓋,「得啦得啦!」一度以為成功撬開,但結果連鐵通都被渠蓋壓斷。

「我去搵鐵筆」,一名男生邊說邊離開,約 10 分鐘後帶著鐵筆回來。有了稱手的工具,撬渠蓋的工程亦見曙光,厚達 3、4 吋的金屬渠蓋開始離位,「唔好用手呀,手指都夾斷你呀」,旁觀的女生不住叮嚀,「咁用腳咪得」,最終經過近 40 分鐘手腳並用的纏鬥,他們的「逃生門」正式打開。

他們先將一片長鐵枝掉入渠口,「到底,喂唔係好深」,但他們所知的資訊是,當時水位是 1.7 米,比記者下午遇到那隊人所知更深,但 D 解釋水位不是實際高度,不過當刻水確實在上漲,他們要進入的渠口,水已浸到約四分三,餘下的空間可能只有一呎多,「而家唔走無得走架啦」,人群中有人說道。

「1、2、3、4…」他們開始點算人數,直到點到記者身上,「我唔走嘅,我係記者」,一直在旁觀察的記者,亦被誤以為是「手足」,可見這大隊人本身彼此認識並不深,最終他們點人頭,一共有 17 人;「唔識游水嘅舉手!」出乎意料,表明不熟水性的多達 7、8 人,「我哋盡量隔住,識游水唔識游水卡啦卡啦落去」。

「我要行最後,確保所有人出哂去。」D 說。結果一名瘦削穿花 T shirt,只帶著普通醫療口罩的男子,自告奮勇打頭陣。

起行

花 T 恤男子一直向下爬,一直說著「ok、ok」;接續出發的是一對情侶,男的抱了女伴一下,「你行先,我跟住喺你後面」,其他人魚貫進入,並不時向外高呼「好黑」、「俾電筒我」,直到最後 D 亦出發,他預計逃生路線要在渠內走 1 小時,若過了 90 分鐘他們仍未向外報平安,就可能要幫他們報消防搜救,「出面見」,他亦同意記者將這些見聞寫出來,「將來贏咗,呢個係故仔嚟」,然後就消失在渠道之中。

幾乎同一時間,再有兩女一男逃生者來到渠口,明顯亦和這 17 人有相同的目標,他們一直拿著電筒照著渠口,不知是在視察,還是希望為先行的人照亮一旦撤回的路。

結果不足 10 分鐘,渠內傳出聲音,「有光,係呢度,有光」,從渠口回來的只有 3 人,包括 D 和兩名女生,「入面水太深,過唔到,但係叫唔到佢哋返嚟。」回來的 3 人,全身濕透,頭髮上沾滿污泥。

「要報消防,我驚佢哋死喺入面。」

消防員的搜救持續了近兩小時

消防員的搜救持續了近兩小時

「原本啲水去到下巴,但去到第二個渠口,啲水頂到去鼻。」功敗垂成的 D 解釋,他們在渠內推進了約 70 米到 100 米,沿路的淤泥有如流沙,令他們前進緩慢,當到達第二個渠口,水位更深,他們走在最後的人,還要承受隊伍前方的人,踢水前進的水流,「再行啲水有機會及頂,如果 2、300 米都係咁,會死喺入面。」

作為殿後的人,D 在下水渠前明確指,要走在最後確保所有人安全,「前面兩個女仔真係頂唔到,話要調頭,佢哋都唔識游水。」當時前行的 14 人已經走遠,D 無法呼喚隊伍撤回,只餘下他和兩個不熟水性的女生,面對愈來愈深的水流,「如果我掉低佢哋兩個,叫佢自己返轉頭,我可以頂到(繼續向前),我有兩秒諗過唔理佢哋。」

「但係真係唔忍心。」其後循其他方法離開理大的 D 對記者說。

回撤的三人已平安,向在場的消防和蛙人提供資料。而其後才到場的三人,其中一個女孩一直蹲在渠口痛哭,或許她在想,若她走下渠道,面對的會是怎樣的命運;在場的記者感覺同樣複雜,若已消失在渠道的 14 人成功離開,重大歷史的就在眼前,若他們有不測,則是巨大的悲劇。

接近兩小時的等待,在場的人都一片沉默,一直盯著渠口,消防員來回奔走,研究渠道的圖則,直到晚上近 10 時,終於傳來喜訊:渠下 14 人全部成功離開,由「家長」接走。「佢哋行錯咗路」,D 透露,本已約好有人在某處開好渠口接應,但渠下的 14 人走錯了通道,去錯了渠口,「佢哋係咁敲渠蓋,好在有人開蓋。」

後來者

這應該是第一次,有人在第三者見證下從水渠逃離理大,「M Core 停車場渠口」,亦成為理大逃生者眼中的希望之門,但他們還需等待,因為當晚消防通宵留守渠口,在校園內籲示威者離開的前政助羅永聰亦到場,不斷勸阻計劃爬渠的人,「可能有沼氣」、「水好深可能會死架」。

但危險阻不了急欲逃生的人。水渠的月黑高飛,到星期二(19 日)日間重新展開,包括認為所有陸路方式都不安全的 C。

「我只要聽到個資訊,有人出到去就得啦,驚鬼咩。」已經成功脫身的 C,早前曾因為抗爭被捕,對他而言不再被捕是最重要的條件,所以早在星期一,他已經開始物色渠道離開,但結果一直碰壁,直到這條水道出現。結果 C 在星期四下午,和兩名隊友爬下水渠,作為後來者他們的準備遠比那 17 人充份,配載全面罩,穿著足夠的保暖衣物,膝蓋包好保護用的膠膜,「一落去啲水去到橫隔膜位,浸水之前有猶豫,一落去就無嘢,因為已經踩咗落去。」

記者亦有到渠內觀察他們離開的過程,當時水深比 17 人進去時低近一呎,只需微微低頭已可以沿渠而行,所以他們前進迅速,很快就消失在視線之中,「到行咗 5 到 10 分鐘,會去到一個比較開闊嘅位置,條路會愈行愈闊。」

「牆上面好多曱甴,幅牆係黑色,未試過咁多蟲聚埋一齊,但係你無時間驚,緊張到你唔會 feel 到好凍。」

大概 20 分鐘後,記者收到 C 的訊息報平安,「已出」。

「我哋問現場啲人,3 分鐘之前仲有警察企喺我哋個位。」在把風的家長協助下更衣,躲過警察,C 形容他「大搖大擺」離開,之後再上「家長車」回家,「一路行一路喪笑,好似咁多日嘅壓力釋放咗,控制唔到自己,係咁笑。」

理大其中一個渠口

理大其中一個渠口

策劃

從 M Core 渠口離開的逃生者,單是記者親身目擊,已經超過 30 人。而在外面協調逃生的 K 和 T,則估計從水道離開理大的人多達 200。K 透露,從渠口逃生被陸路更需要外界支援,除了基本的把風、車手,亦需要工程、建築等「專業人士」協助,「有專業人士兩日兩夜唔瞓去睇數據、水位、日出日落、圖則,研究點離開。」同時亦有「精銳勇武」小隊,在外面反方向爬向理大,確認渠道可行。

據 K 稱,除了最多人離開的 M Core 渠口,其他座數都有渠口可以逃生,「落到去個世界係一樣,係行遠啲定行近啲。」出口方面,最遠一個要在渠內行走近兩小時。

「我開頭好左膠咁講我反對,因為我唔想喺個海度撈返佢上黎,但入面小朋友求存回家嘅意慾,已經超越我哋嘅計劃同框架。」K 說。

他可以做的,就是盡量配合和策劃,令這批冒險逃生的人安全回家,因為他根本無法阻止,「我哋再三叮囑,你唔知入面有咩氣體,佢哋都話唔緊要,係咪都死,佢地寧願用呢個方法,寧願死喺入面。」

曾親身接觸多個逃生者的協助者 T,亦無時無刻質疑自己所做的是否害人送命,他憶述其中一個爬渠逃生者,落渠後失聯 5、6 小時,要靠「搭上搭」才確認平安,逃生者再次來訊,已經是 10 多小時後的事,「一度以為佢死咗,如果佢真係有事,我會後悔一世。」

後遺

鑽進漆黑的水渠,冒死亡的風險逃走,不論是成功的 C,或是失敗的 D 都表示,他們根本沒有其他選擇,「試過睇 Z、T、Y(Core),都包死哂,無路走,無位可以走,得返地底。」最終安全離開理大的 D 說,至今在仍會夢見在渠道中漆黑的環境,但他仍然認為,除了爬水渠是別無他法。

攝:Joey Kwok

攝:Joey Kwok

原因是他親眼目睹星期一晚,一大批義務救護被警方上索帶押走,警察除了在現場扔震撼彈,速龍還配備了可以發射實彈的步槍,「被速龍實彈打中又係死,落去(爬水渠)又係死。」D 說,「喺入面食唔到,瞓唔到,我知我精神狀態頂唔順。」

「望住個渠口,有一種渴望,係一定會成功出到去。」

文/林彥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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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產經新聞訪問勇武女示威者

【產經新聞訪問勇武女示威者-「這不是示威,是戰爭!」】

簡介:勇武女示威者在理工大學被捕後的訪問,也是勇武的寫照。家庭、戀情、前途......他們已經犧牲太多。請大家不要忘記他們。

歡迎廣傳,讓更多人知道。

(以下是翻譯,如有別字錯漏、請多多包涵)

香港的示威者可分為兩類-「和理非」和「勇武」。我發覺在前線和警察有激烈衝突的「勇武」當中也不乏少女性。

經朋友介紹,我訪問了一位「勇武」的女示威者。在指定的地方等她的時候,我不斷想像她的模樣。結果很意外:來的是一位嬌小玲瓏、笑起上來有很甜美酒窩的可愛女生。

Fate 小姐,28歲。白天是個文員。英文「宿命」這名字,是她自己起的綽號。

我問她:「在區議會選舉裡,民主派得到壓倒性勝利。你覺得選舉是一個有效的抗爭方法嗎?」

「選舉?」她冷笑。「的確很美麗。但是如果民意不能反映在政策的話,是沒有意思的。」

她現在正在保釋中。

17號晚,她戴上眼罩和防毒面具,手拿着盾。在被火焰包圍的理工大學正門附近和警察對峙。她的職責是保護擲汽油彈的「勇武」夥伴。也試過被催淚彈的碎片之類的東西弄傷,甚至試過被橡膠子彈擦過她的臉龐。「警察分明是在瞄準頭部。這是殺人或被殺的戰場。」

17號的深夜,警察完全封鎖大學範圍。她逃不出去,結果被拘捕。

她第一次上前線的是6月12日。是反送中的示威。她作為後勤支援搬運頭盔、眼罩、雨傘往前線的時候,見到警察的催淚彈排山倒海般襲來。年輕人激烈反抗和警方衝突,結果有70人負傷。

政府宣佈逃犯條例的審議無限期延期,是那次示威的三日之後。在6月9日聲稱一百萬人的示威後仍一直無視民意的政府在612示威後屈服了。

「和理非太在意抗爭手法是否美觀。但是我們現在不是示威。而是從中國手上守護(香港的)自由,這是一場戰爭!」

「你不怕嗎?」

「就算我害怕,我也必須要上前線。政府樂見我們害怕。當你上過幾次前線的時候,你就自然有心理準備。如果我們不戰鬥的話,誰來戰鬥呢?」

她的笑容消失了。

她和支持政府的雙親不和。與和理非的情人也分手了。「我是為了保護他。我已被警察拘捕了,我不能夠把他捲進去……」她說。

我問她能否拍照,她用手遮掩着耳朵或者頭髮等等,坐在相機前面。

「我還有必須要做的事」對於她來說,生存在香港是這麼一回事。

記者(香港 藤本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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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原文:

【香港に生きる】「デモじゃなく戦争なんです」

28/11/2019 0805

香港のデモ参加者には大別して2種ある。「和理非(平和、理性、非暴力)派」と「勇武(武闘)派」だ。デモの最前線で警官隊と激しい衝突をするのが勇武派で、女性の姿も少なくないのが気になっていた。

知人を介して勇武派の女性に会えることになった。指定された場所で想像を膨らませて待っていると、意外にも、小柄でえくぼのかわいい女性が現れた。

フェートさん、28歳。昼間は事務職員をしている。英語で「宿命」を意味するその名前は、自分で付けたニックネームである。

「区議会選で民主派が圧勝しました。選挙も抗議手法として有効だと思いませんか」と質問してみた。

「選挙?」と静かに笑った。「確かに美しい。でも民意が(政策に)反映されなければ無意味です」

今、保釈中の身である。

17日夜、炎が燃えさかる香港理工大の正門付近で警官隊と対峙(たいじ)していた。ゴーグルと防毒マスクを装着し手には盾を持っていた。

火炎瓶を投げる勇武派の仲間たちを、警官隊の催涙弾やゴム弾から守るのが彼女の役目だ。催涙弾の破片などを浴びて負傷したこともある。ゴム弾が顔の近くを横切ったことも。「明らかに警察は頭を狙っている。つまり、やるかやられるか、戦場なのです」

17日深夜、警察に大学の周りを完全に包囲され、脱出できずに逮捕された。

初めて前線に出たのは6月12日。逃亡犯条例改正案に反対するデモだった。補給係としてヘルメットやゴーグル、傘を前線に運んでいたその日、警官隊の催涙弾の嵐に見舞われた。若者らも激しく抵抗して衝突、70人以上の負傷者が出た。

香港政府が改正案の審議を無期限に延期すると発表したのは3日後。6月9日に主催者発表で100万人のデモが行われても、民意を無視していた政府が、ようやく折れた。

「和理非派は(抗議手法が)美しいか否かで判断しがち。でも私たちがやっているのはデモではない。中国から自由を守るための戦い、戦争なのです」

--怖くないのですか?

「怖くても前線に出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私たちが怖がるのを喜ぶのは政府だけ」「前線に何度も出たら覚悟はできる。私たちが戦わなければ誰が戦いますか」

静かな笑みが消えた。

政府を支持する親とは口を利いていない。和理非派の恋人とは別れた。「彼を守るためです。私が警察に逮捕されてしまい、彼に累が及ぶといけないので…」

写真を撮っていいですかと聞くと、耳と髪が見えないように手で覆ってカメラの前に座った。

「私にはまだやるべきことが残っているから」

彼女にとって今、香港に生きるということは、こういうことなのだ。(香港 藤本欣也)

報道連結:
https://www.sankei.com/world/news/191128/wor1911280003-n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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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罪人再挑釁香港人 | 思言財雋 | 立場新聞

千古罪人再挑釁香港人 | 思言財雋 | 立場新聞

千古罪人再挑釁香港人

11 月 26 日,特首林鄭月娥會見傳媒。

6.16 二百萬市民和平上街佢唔聽,六個月以來政治問題不斷嘗試以警暴解決。和理非不與抗爭者割席,展示大部分香港人絕對不認同政府策略。

11.24 近三百萬市民憑手中一人一票,再一次以最和平、最民主的方式向政府清晰表達立場及訴求。

這是一次全民公投。

選舉結果原是一個最好的下台階,回應市民儘快糾正這幾個月的錯誤對策。

但厚顏無恥的林鄭,仍然執迷不悟, 她繼續扮未聽見、未看見香港人的訴求?更將港人訴求扭曲,由黑變白、指鹿為馬。

自六月以來一句「撤回」,就給她玩出了「暫緩」、「死亡」、「壽終正寢」;而市民提出的五大訴求,現在又變成了「四個行動」。

如今再故技重施,把「獨立調查委員會」變身成一個「獨立檢討委員會」,無非是「壽終正寢 2.0」版本。這幾個月來,她自己一手做成的香港亂局給她的教訓還不夠深刻,對無數年輕人因她的錯誤而要付出的犧牲一點悔過之心都沒有。

甘心做一個千古罪人,這是她的選擇。但當她再一次拒絕回應巿民透過和平方式表達的訴求,她正向市民宣戰;亦再一次告訴社會,和平的表達方式根本是沒有用的。

林鄭月娥必須對之後的亂局負上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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