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 星期一

831

💥區議員要求港鐵公開「831事件」所有CCTV影片突襲成功

12月6日公民黨九龍東區議員 #譚文豪 Jeremy Tam 針對鐵路事宜小組提出兩項動議並成功通過!

1. 港鐵定期公佈站內與催淚氣體有關的污染物濃度

2. 要求港鐵公開「831事件」所有CCTV影片

💢 8.31太子站黑警血腥無差別攻擊事件,傳聞6人被斷頸而亡。

香港連登消息稱,當晚有6名示威者,被警察從後方90度拗斷頸脖而死。《香港自由新聞》則在太子站意外拍攝到女死者朋友控訴,稱死者的父母赴警局要求取回屍體,結果「被失蹤」。

9月6日網傳港鐵將刪除8月31日港警在太子站無差別攻擊民眾的閉路監控影片後,大批香港民眾到太子站靜坐,要求港鐵公開當日閉路電視片段,直到港鐵暫時關閉太子站。

當天晚間《香港自由新聞》(Hong Kong Free Press)前往太子站直播時,意外拍攝到在太子站內,有女死者的朋友控訴,死者的父母要求取回屍體,結果「被失蹤」。

另外,9月6日香港連登(LIHKG)時事台也傳出消息,稱 8.31 晚在太子站有6名示威者被港警從後方90度拗斷頸脖而死,並稱該消息是其街坊在太平間工作的朋友親口告知,警察和醫護人員都知道此事。

影片連結:831太子站一刀未剪3分鐘無差別攻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Fpt_Aqpi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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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8日 星期日

《給李桂華警司的公開信 》

《給李桂華警司的公開信 》

在今天遊行之前一刻,閣下公佈警方破獲槍械集團,時間掌握值得一讚。

閣下隨即公開相關案情如下:「疑犯計劃使用槍械製造混亂,包括射擊警員....及無辜途人」

我有一點不明白,上述公佈是不是疑犯自己的證供?

如果疑犯保持緘默,他日就算告上法庭,只可引用香港法例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三部第13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假設法庭有足夠證據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除非疑犯被捕後,立即一五一十表明自己將會使用槍械射擊警員...以爭取更高刑罰。

請注意,此行為涉及更嚴重的罪行,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三條:「意圖謀殺而施用射擊或企圖射擊」,不論是否對任何人做成損傷,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李桂華高級警司,你應該不會為減少遊行人數而恐嚇市民吧。

可否告訴香港市民,閣下如何知道疑犯心裏面的計劃?

李懂媽

PS.上庭前任何人公開被告口供或證據已經觸犯「老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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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驚爆港警強姦女性被捕者!受害人搭船偷渡台灣墜胎 - 歐洲希望之聲

再驚爆港警強姦女性被捕者!受害人搭船偷渡台灣墜胎 - 歐洲希望之聲

再驚爆港警強姦女性被捕者!受害人搭船偷渡台灣墜胎

再驚爆港警強姦女性被捕者!...
Police detain a girl during a confrontation in Hong Kong on Saturday, Aug. 10, 2019. Hong Kong is in its ninth week of demonstrations that began in response to a proposed extradition law but have expanded to include other grievances and demands for more democratic freedoms.(AP Photo/Kin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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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8日】(歐洲希望之聲何梓涵綜合報導)12月8日連登社區再次驚爆香港警察強姦女性被捕者, 受害人已抵達台灣墮胎的消息。

據台灣聯合報引述紐約時報報導,台北濟南基督長老教會牧師黃春生(Chun Sen Huang)說,他最近知道「有一名女性示威者自稱被港警性侵,需要搭船從香港偷渡來台,以便接受流產手術。」

據網上消息統計,現已能夠確認的港警強奸案有3宗:
第一宗荃灣警署內一名女生遭多名警員輪姦至孕;第二宗受害者在天水圍狗屋遭警輪姦;今日獲悉到台墮胎的是第三宗。

其中第一宗案件已獲港警證實。綜合港媒消息,香港警方稱10月22日有受害人委託韋智達律師行律師投訴警察課,指受害人9 月27 日在荃灣警署被多名警員輪姦至孕,後到伊麗莎白醫院墜胎,但警方至今未給出調查結果。

同時警方未經受害人同意,取得搜查令檢取她的私人醫療紀錄,包括遠在案發之前的紀錄,並以不具名的「警方消息人士」洩露有關案件及受害人的個人資訊。

受害人認為港警的行為試圖貶損性暴力受害人名譽,及對證據作出負面評論,做法具冒犯性及令人不齒,並表示無法信任香港警察可以公正地調查她的指控,以及任何與警員有關的指控。

早於此前香港中文大學吳傲雪亦向中大校長段崇智公開指證她在 8.31 被捕後在葵涌警署遭受到警方性暴力,並稱遭受性暴力的不止她一人。她指控「新屋嶺內其他被捕人士曾經遭受不只一名警員、不分性別,性侵及虐待。」

吳傲雪在公開指控後接到很多恐嚇訊息,她表示收到恐嚇訊息的電話號碼,只有小部分親友才知道,在她被捕時她將這一號碼提供給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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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 星期五

分析:为什么许多中国内地人支持北京对新疆和香港的政策 - ABC中文

分析:为什么许多中国内地人支持北京对新疆和香港的政策 - ABC中文

为什么许多中国内地人支持北京对新疆和香港的政策

Men and women in matching outfits sit in a classroom.

一些中国内地人并不认同国际社会对北京在新疆设立大规模拘留营的谴责。

(Reuters: Ben Blanchard)

Read the story in English

上个月难得和几位大学时期的好友在一家川菜馆里重聚,几个人却为中国政府在新疆的大规模镇压和香港示威游行而争论了起来。

关键看点:

  • 许多内地人对维吾尔人的态度源于新疆发生的暴力事件
  • 香港抗议者经常被描绘成破坏中国主权的"分裂分子"
  • 但许多维吾尔人和香港人觉得北京正在侵蚀他们的身份认同

在新疆土生土长的Adrian告诉我们,他一点都不同情被关押在再教育营的维吾尔人。

他若无其事地说完这句话,令在场的人都相当吃惊。

后来,你当然能想象到其他几位朋友对他的抨击有多激烈,直到他最终决定先走一步。

他不明白为什么在场的每个人都觉得比他更了解新疆。

作为一名记者,出生在中国的我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持续报道中国政府对新疆维吾尔人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的镇压,这期间,我每天都能听到人们对北京在新疆采取再教育营方式的各种不同看法。

但是,在那家川菜馆里的局面却是我第一次在工作以外的生活中遭遇类似的分歧。

尽管许多中国内地人支持人权和民主,但仍有大批人支持中国政府通常言行不一的做法。这是为什么呢?

暴力与不安全

近年来在新疆的暴力事件及其引发的社会不安全感,是许多内地人支持北京政策的主要原因。

Adrian说,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人过去在新疆和少数民族一直都相处密切。

但他说,自从20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发生了七五事件后,一切都变了。

那场逾1,000名维族人参加的游行逐渐演变成暴乱,夺去了将近200人的生命,其中大多数死者为汉族人。

最初,这起事件是维族抗议者为了两名在中国东南地区一间玩具工厂被打死的同族人发起的游行,但随后,据称警方过度使用武力驱散抗议者导致游行升级为一场暴乱(然而,中国当局至今否认警方过度使用武力)。

"后来,大量的武警从全国各地调度到新疆...... 他们来了以后,再加上现在的'学习班',把新疆变成了全世界最安全的地方。"

听到我的转述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ANU)专门从事新疆历史和政治研究的麦克尔·克拉克(Michael Clarke)副教授说,那几场暴乱后,人们在乌鲁木齐感到恐惧和不安全是毫无疑问的。

但他认为,这种不安和恐惧感不仅笼罩着汉族人,还有维族人。

他说,汉族人也有暴徒,他们在暴乱后的几天举行集会并且也和警方发生了对峙,但当局并没有像事后对待维族人一样对待那些汉族人。

主权与分裂势力

在数不清的中国官方声明和官方媒体的报道中,北京将维族人和香港的抗议者都称为"侵害中国主权"的"分裂势力"

这在中国内地触发了大规模的舆论,因为中国人对国家主权问题相当严肃。

中国人权律师陈秋实曾在今年八月亲自前往香港参加了几场游行,目的是为了辨别出中国内地新闻报道中关于这场乱局的真真假假。

他在现场通过中国社交媒体微博和抖音向他一百多万名粉丝直播了那几场游行,以引起中国互联网防火墙内的民众对这场亲民主运动有更多的了解。

很快,他的社交媒体帐号被永久封号,当局要求他立即返回内地。再后来,他的律师资格证被取消了。

陈秋实说,他非常担心社交媒体对内地人造成的影响,大量近期诞生的红色公众号和红色抖音号,正在直接引导内地的舆论。

"这会让收看这种媒体报道的人更加拒绝接受别人和他们不同的身份,"他说。

Adrian说,他认为一些维吾尔族人"有不好的思想",他们"需要受教育",他觉得,"教培中心"有助于各族人民在新疆实现民族团结。

但国立大学的克拉克博士并不这么认为。

"这似乎是字对字地重复[中国共产党]的说辞,"克拉克博士说。

不一样的"精神财富"

香港传媒界大亨黎智英(Jimmy Lai)在年幼时逃离中国大陆,他搭着渔船以偷渡者的身份抵达当年的英治香港。

黎智英12岁那年,他在一家服装厂工作,月薪只有4.5澳元,但当他27岁时,他已经买下了自己的服装厂。几年后,30多岁的黎智英创立了自己的国际服装品牌——佐丹奴。

他于1990年创办了一份亲民主的传媒公司——《壹周刊》。此后,由于《壹周刊》发表了针对中国共产党的批评文章,中国当局威胁将关闭他在内地的多家佐丹奴连锁店。

因此,黎智英卖掉了他手中掌握的佐丹奴的股份,并于1995年成立了其第二家传媒公司——《苹果日报》。

自香港从今年六月爆发大规模"反送中"示威游行以来,黎智英一直都在这场亲民主运动的前线。

"我们的精神财富是我们的法治、人权、自由市场、私人资产,和我们免于恐惧的生活方式。这是我们跟内地人不同的基本价值观,"黎智英说。

但是,正如许多身在新疆的维吾尔人,香港人的身份认同中最重要的民主和自由,如今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到北京的侵蚀。

比方说,2012年,当香港政府试图在学校推行支持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国民教育课程时,爆发了一场大规模的公众抵制活动。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认同那场抵制——这就好似香港人感觉中央政府不理解他们的价值观那样,有些亲北京阵营中的人士认为香港人同样误解了中央。

中国港澳研究会的理事邓飞是香港将军澳香岛中学(Heung To Secondary School)的校长,他告诉ABC,这场亲民主示威运动传递出的一个信号是,香港人接触到的关于中国的正面报道太少了。

在我个人的微信账号上,我也和这种"缺乏正面报道"的指责有过一段渊源。

上个月,我写了一篇关于香港示威运动的报道,它所呈现出的与中国官媒的说法不同的事实。当我在微信上群发那篇文章时,微信提示我,有六个好友把我拉黑了。

我决定打电话给其中一位。他说,他不屑于读那些西方媒体的偏激报道,因为那些报道中选取的事实与中国官方的说法不同。

Read the story in English: 阅读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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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 星期三

警謊實錄:謎一樣的煙霧餅

警謊實錄:謎一樣的煙霧餅 
區家麟 2019/12/3 - 9:23

究竟有沒有警方所講「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造成公眾恐慌,現場非常混亂和危險」,致警察要向擠逼人潮中發射催淚彈?

是日警謊記者會,記者先後四次問「究竟有無人擲了煙霧餅」?警察四次迴避。

這不是一件小事,這事再一次彰顯了警察系統性誤導兼有錯不認的惡習。

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到尾聲,梳士巴利道近紅磡繞道上橋位,本人就在拍照的位置,忽然耳聞最少兩響槍聲,催淚彈落在橋口位人群極為密集處,造成了公眾恐慌。請不要忘記,這場遊行獲不反對通知書,現場大部分和理非,有不少人扶老携幼參加遊行,現場頓時變得混亂,擠逼人群爭相走避。

本人在現場所見,當時估計,頂多是有個別黑衣人在橋上向路面警員投擲雜物,警察可能因此還擊,但這不能解釋為什麼把催淚彈射到橋口密集人群當中。

不久後,警方出新聞稿謂,「有數百名暴徒在梳士巴利道近帝國中心一帶投擲多枚煙霧餅,造成公眾恐慌,現場非常混亂和危險,因應現場情況,警方別無選擇下,已使用最低所需武力,包括施放催淚煙……」後來公告稍更改為「當中有暴徒投擲煙霧餅……」翌日記者會,警察再改口謂「有暴徒投擲磚頭及玻璃樽」。

讀到警方新聞稿及記者會上的解釋,有很多問號:

1.      現場見不到有人擲煙霧餅,就當我所站的位置有盲點,看不見;但就算有人擲煙霧餅,肯定效果不顯著,也不見任何「公眾恐慌」。

2.      然後發現,現場附近的目擊者,各大傳媒的鏡頭,無人拍攝到有示威者放煙霧餅(如有請告知)。正因如此,是日警謊記者會,記者們才三番四次問「是否有煙霧餅」,而警方支吾以對。

3.      現場所見,不見「數百名暴徒」,如果其中有幾人「擲煙霧餅」就成為暴徒,其餘幾百人做了什麼成為「暴徒」?現場所見,只見人潮擠破了警察封鎖線,佔了梳士巴利道北行行車線,及少部人行上了紅磡繞道。不依除警方所劃的路線(留在行人路)就是暴徒?

4.      縱使橋上有零星黑衣人向橋下警察擲雜物,也不可能引起「公眾恐慌」,最多是有頭盔有盾牌有保護裝備的警察恐慌。

5.      警察若要還擊,應射向橋上擲物之人,為何要用催淚彈,還把催淚彈對準沒有任何防具的合法遊行密集人群?

6.      現場所見,若有「恐慌」,這恐慌肯定是警察發射催淚彈後出現的。

7.      而大批黑衣人走上天橋上開始堵路,亦是警察發射催淚彈惹眾怒之後出現的。有傳媒拍攝到有黑衣人擲磚,看位置,應是警察發射催淚彈後發生的。

即是說,警方以「有暴徒擲煙霧餅引起公眾恐慌」為由,向密集人群射催淚彈,若沒有人擲煙霧餅」,又沒有「公眾恐慌」,警察自我推翻了發射催淚彈的理由。現場所見,警察發射催淚彈前,既沒有公眾恐慌,也不見煙霧餅。

(而本人再一次忍不住要講,警方新聞稿用「投擲煙霧餅」,卻形容自己「施放催淚煙」,多麼溫文爾雅。明明開槍時bang bang聲,有彈殼,打中頭會死人,這叫「發射催淚彈」,不是「施放催淚煙」,語言偽術,夠了。)

其實,警察可以再坦白直率一點告訴香港人,不管你是和理非,不管是否合法遊行,總之你越過了原訂遊行路線,過了警察封鎖線,我就要驅散,我就要射你。

問題是,數以萬計人潮,警方不停叫人「行番上行人路」,根本不切實際,亦令遊行無法安全有秩序進行。最後,人潮突破了封鎖線,你堵不住洪水,竟然怪罪洪水?

政府、警察及黨媒的輿論策略,就是聚焦「私了」,無間斷譴責示威者暴力。本人也不同意用渠蓋打頭、放火燒人這種不成比例的報復方式,從原則及後果而言,不利運動,但一場百萬人投身的運動,少數人行為激烈,警察會查,他們會受法律制裁,要承擔後果。現在最令人憂心的,是一群陀槍蒙面分子,視人如曱甴,可以踩頭、射頭、用棍打頭,開車撞人,開槍射人,說謊成性,不受制衡,沒有後果,而且揚揚得意,還有加班補水。

從一開始,這股洪水是政府自製,由警察激化;滾滾大潮,你不疏導,只想堵塞,當然就是永無寧日,不可收拾。

圖/文:Stand News 立場新聞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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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 星期二

港府侵犯人權 港警犯國際罪行 港人如何反擊|畢永琴 Rosaline Pi

港府侵犯人權 港警犯國際罪行 港人如何反擊|畢永琴 Rosaline Pi

港府侵犯人權 港警犯國際罪行 港人如何反擊|畢永琴 Rosaline Pi

自6月以來,港人對港府的抗爭,已經由開頭的「反送中」演變成今天的「反警暴」運動。由6‧12反送中運動警方開槍暴力清場、港府把運動定性為「暴亂」開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成為港人反送中運動中五大訴求之一。原初調查的範圍包括警民雙方,但林鄭的眼中只有北京這個主子,北京一聲「止暴制亂」令下,警暴變本加厲:濫捕、對市民無差別毆打、對已被制伏的示威者仍致命性地狂毆、大量亂放催淚彈、瞄準市民發射橡膠子彈、布袋彈、甚至真槍實彈等。不時刻意隱瞞被捕者的身份及其身處的警署,剝奪被捕者接觸家人及律師的權利。超時拘留,拘留期間不單任意虐待被拘留者,更有傳聞性侵。

此外,亦有不少傳聞警察在拘捕或拘留期間打死示威者,於是出現有人被失蹤、被自殺等疑案,近期更傳出被捕者被直接送入內地!要知道這一切事情的真相,一個有調查權、獨立於警方的調查委員會是唯一的方法。調查的目的未必是把犯罪者繩之於法,但最少可以還原事情的真相。今天,我想除了警察及撐警暴的人士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香港絕大部分人的共同要求。但被調查的是警暴的行為本身及涉事警員,而不是林鄭剛提出,目的是轉移大眾視線、魚目混珠的「獨立檢討委員會」。

沒有「獨立調查委員會」,已發生的事固然無法找出真相,但面對有增無減的警暴,港人可如何反擊?

向國際保護人權組織及司法制度尋求幫助

既然在本港的制度內無法伸張正義,我們就要把港府及港警的罪行帶到國際空間(international community)。這不是指向某外國求助,像先前港人請求美國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那樣。亦不是在國際平台上打輿論戰,而是在國際間已經存在、可以保護人權的組織及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中尋找方法、渠道,就港人人權被侵一事向該組織或制度尋求幫助:將港府、港警犯的人權罪行繩之於國際法律!(俗稱「告上國際法庭」)

警暴發生以來,每當港人感到絕頂失望無助之際,就有人提出把罪行告上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庭!但這看似非常合理之舉,為何從未成過事?本文嘗試解釋這當中的難處。不過,我得先告訴今天仍在受打壓的港人:我們伸張正義、尋求民主自由之心不可死,因為在重重困難之間,我們在國際間保護人權的平台上還是可以找到逢生之處!

首先,保護自己人民的人權始於每個國家

現代自稱文明之國,都會在憲法中加入保障其人民人權的條文。這是因為最有能力侵犯人民人權的侵犯者是該國本身,憲法就是用來約束統治者如何對待自己的人民。以香港為例,《基本法》第39條就寫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此乃聯合國人權公約之一:United Nations'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而本港實施ICCPR的法律就是《香港人權法》(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港警對港人在反送中運動所作的暴力行為(brutality)(例如他不在被捕情形下仍被打、被噴胡椒噴霧),受害人可刑事或民事起訴涉事警員,施暴過程中若殺了人,犯的殺人罪。當然,如果未能確認警員身份,起訴會較困難。扣留期間若瘧待被扣留者(torture)、褫奪他公平審訊的機會等,受害人被侵犯的是《香港人權法》給於他的權利,他要起訴的是港府:是港府未能覆行它憲法中承諾的聯合國ICCPR人權公約。

警暴發生以來,每當港人感到絕頂失望無助之際,就有人提出把罪行告上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庭!(亞新社)

警暴發生以來,每當港人感到絕頂失望無助之際,就有人提出把罪行告上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庭!(亞新社)

自己人權被國家踐踏,我可以告國家嗎?

這個問題,我們可從以下3方面探討:

1.香港人自己如何可以保障《基本法》(我們的(小)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包括人權

此問題不在本文範圍內,而且,港府天天都在褫奪港人《基本法》中的權利,無需要現時討論這問題。

2.港府踐踏《基本法》給予港人的人權,我們可以向聯合國求助嗎?

一個國家的人民被國家褫奪人權,他可否向聯合國求助,就要看該國本身是否同意(a)聯合國人權組纖監視其人權狀況;(b)遵守聯合國的人權公約。

聯合國的人權架構下,負責監視世界各國人權狀況的有以下兩條脈絡:

(A)以各項人權公約為依歸

聯合國定立了多項人權公約,當中與反送中抗爭運動直接有關的有:ICCPR,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T) (被瘧待) 及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 (CED) (被失蹤) 。聯合國的會員國(member States) 可以自選簽名加入任行一項人權公約,簽了名後仍可選擇生效(ratify)與否。簽名生效後只代表該國在意願上同意遵守該人權公約,違反了亦沒有法律責任,只是受世人責備(name and shame) 。管人權公約的是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OHCHR) ,旗下每個公約(Treaty)有一個Treaty Committee,此Committee 負責監視各已簽名生效國推行該Treaty 的情況,若Treaty條文中有包括接受個人投訴(Individual Complaint)的機制,該國的個人公民可向Committee投訴其國家侵犯該Treaty給予他的人權。投訴後,Committee 會給機會該國解釋,如投訴成立,會給它機會改良,整個過程維時數月,而且犯事國多是解釋多做事少。

首先,香港不是聯合國的一員,所以從Treaty Committee 此路徑,我們不能向聯合國投訴港府。再讓我們看看我們主權國中國。中國簽了ICCPR,但拒絕簽生效紙,ICCPR有接受國民投訴其國的附加條文(Protocol),但中國拒絕簽此條文。中國簽了CAT並同意生效,CAT亦有個人投訴的機制。中國拒簽CED 。

一個國家的人民被國家褫奪人權,他可否向聯合國求助,就要看該國本身是否同意(a)聯合國人權組纖監視其人權狀況;(b)遵守聯合國的人權公約。(Shutterstock)

一個國家的人民被國家褫奪人權,他可否向聯合國求助,就要看該國本身是否同意(a)聯合國人權組纖監視其人權狀況;(b)遵守聯合國的人權公約。(Shutterstock)

(B)以被懷疑有侵犯人權的國家及涉及的罪行為依歸

聯合國的Security Council(安全理事會)下的Human Rights Council (人權理事會),除了定期要會員國提交人權報告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外,還設有叫Special Procedure 的個人投訴 (Individual Complaint) 機制,目前 Special Procedure 處理的範籌 (mandate) 有12 個有人權問題的國家 (如北韓、敘利亞、依朗等)及44種罪行。在此44種 Special Procedure會處理的罪行中與反送中抗爭最有關的有(1) Torture; (2) Arbitrary Detention; (3) Violence Against Women; (4) Extrajudicial Executions; (5)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Special Procedure 此機制專接收個人投訴,被投訴的國家無須是聯合國成員國,被投訴的是國家,出來回應 Special Procedure 派來的 Special Rapporteur 的也是國家,犯事者則是有國家權在後撐腰的政要或警察。Special Rapporteur 可以要求 country visit,而且有權視察監獄、拘留所等地,亦可約見證人,但當然一切行動都要先得 host country 事先同意。不過,Special Procedure 講明自己無調查權、亦無司法權(judicial authority),Special Rapporteur 可以做的只是上門了解事情並幫助涉事國改善人權,不過由他們過手的cases,他們會一直monitor 到問題得到完滿解決才收手。

對港人來說,用Special Procedure 的途徑向聯合國作出投訴是可行的,不過要記得這只是一個投訴機制。就算投訴成立,涉事國家(港府)亦無須對錯誤負責。

聯合國的人權架構無調查權、無控訴權、無審判權,無司法權。聯合國的宗旨是提倡人權,幫助國家推行人權,對會員國它有監察權,但不是法庭。聯合國架構下唯一的法庭是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國際法庭),但只會處理會員國之間在人權以外的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下的紛爭。

3.自己人權被國家踐踏,我是可以告國家的

其實,一個國家可否自稱其人民的人權是受到保障的,就要看當有人民覺得自己人權被國家踐踏時,他可否直接控告自己國家。現時,Council of Europe(CoE)中的47個會員國(member States),共同擁護《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任何會員國中的公民若覺得ECHR中給予自己的人權被任何CoE 會員國(包括自己國家)侵奪,便可在CoE 指定的人權法庭──Strasbourg的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控告該國。

港人可如何反擊二之一

本系列文章:

港警犯戰爭罪行 要告到國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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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犯戰爭罪行 要告到國際法庭|畢永琴 Rosaline Pi

港警犯戰爭罪行 要告到國際法庭|畢永琴 Rosaline Pi

港警犯了更嚴重的罪──國際刑事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戰爭罪行(War Crimes)及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傳統觀念中,侵犯人權者多是國家,直到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大審判(Nuremberg Trial),當中被審判及定罪的是個別納粹德國的軍官,他們所犯的罪行是Crimes against Peace(策劃戰爭罪) 、War Crimes(戰爭罪行)及Crimes against Humanity(危害人類罪)。自此出現了Nuremberg Principles:當一人漠視人類(indifferent to humanity),他的所作所為嚴重剝奪人權,不是某人的人權,而是無差別地剝奪其他人的人權(尤其是基本人權如生存權、自由、尊嚴) ,此人所犯的是International Crime (他違反了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他本人要受到國際法的審判。審判他的法庭、法官是代表人類(humanity)去控訴他。"Any person who commits an act which constitutes a crim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s responsible therefore and liable to punishment…The crimes hereinafter set out are punishable as crim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 Crimes again peace; (b) war crimes; (c)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z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Nuremberg Tribunal and in the Judgment of the Tribunal, 1950)

War Crimes是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中的一種罪行,其意思是戰爭不是該罪的問題,問題是你如何打你的仗:你要合符人道地打。這當中有包括military necessary及proportionality兩大原則。此處,戰爭又分國與國之間及國內的 internal riots。戴了軍用防毒面具的港警對着只是戴上坊間買的豬咀甚至藥房買的普通口覃的示威者、市民狂噴胡椒噴霧,穿了full gear,手拿警棍的港警狂毆手無寸鐵的示威者、市民,港警用了unnecessary及unproportional的武力在這場警民衝突中打低「敵人」,港警犯了War Crime(戰爭罪行)。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Laws of Armed Conflicts)中要求作戰時要保護非作戰人士,港警在「戰爭」中槍擊、毆打、拘捕社工、記者、醫護人員、甚至普通市民,犯的是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逮捕場上所有醫護人員,令對家的作戰者失救,港警違反人道主義(humanitarianism)。

港警直呼示威者曱甴,視他們為非人類,對他們無差別(un-differentially)地狂噴胡椒噴霧、用警棍扑頭、狂毆、用力以腳踩頸、用身體壓胸令其不能呼吸,不少示威者失去知覺後被拖走,這些行為不是用來對付某個示威者,而是港警以制暴為名時的慣性、有系統性的行為,他們兇狠虐待示威者時無視他們是人,港警犯了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另外,若真有被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被自殺(extrajudicial execution)等個案,這都是International Crimes 中的 Crimes against Humanity。此外,若有被捕者被秘密地送到內地──human trafficking 也屬International Crime.

港警用了unnecessary 及 unproportional 武力在這場警民衝突中打低「敵人」。(亞新社)

港警用了unnecessary 及 unproportional 武力在這場警民衝突中打低「敵人」。(亞新社)

國際罪行告到國際法庭

犯了國際罪行,犯罪者在國際法下受審,控訴要去到專處理國際法的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港警犯了國際刑事罪(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中的Crime against Humanity 如 Torture,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Extrajudicial Executions 及War Crime,港人就要把港警告上國際刑事法庭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ICC 專門處理嚴重違反人權的犯罪者(不是國家)。所犯的人權罪如Genocide, Crime against Humanity, War Crimes 及 Crimes of Aggression 被稱之「國際」刑事罪行,這是因為這等罪窮凶極惡,無人會容許世界任何國家認為它不是人權罪行。

ICC 擁護的國際刑事法是Rome Statute,全球有122個會員國(member States),而它會處理的個案只有(a)發生在會員國境內的罪行;(b)犯罪者是會員國的公民;(c)由聯合國Security Council特別提交的個案。中國並不是Rome Statute的會員國,而中國在Security Council是有veto power(否決權)。因此,港人(technically speaking)是無法把港警告上ICC的。

當然,理論上來說,世上不只ICC一個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可以處理國際刑事罪行 。Nuremberg Trial便是二戰後審判納粹德國軍官的國際法庭,另外較出名的International Tribunal還有1993至2017年間的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ICTY) 及 1994至2015年間的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ICTR)。兩者都是Security Council授權成立的。Security Council有機會授權成立一個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Hong Kong嗎?

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管轄權)

隨着國際間對國際刑事罪行的重視,為審判這些罪行在世界各地多番成立了International Tribunal,漸漸地,國際間開始形成Universal Jurisdiction此概念:國際刑事罪行冒犯的是人類(humanity)本身,不論罪行在何處發生,不論罪犯是何國的人,不論受害者是何國的人,全世界的人都會同聲唾罵此罪行,全世界的法庭都理當對此案有管轄權。即是說如果港警犯的是國際刑事罪行,世上所有法庭都有權審理此罪!Universal Jurisdiction不只是一個理論,縱然它實行起來會有一定技術上的困難,但由20年前第一單Universal Jurisdiction案件(the Pinochet case)開始,它已多番成為各國審判國際刑事犯的一種做法。

結論──警暴中港人如何自處

港警在執行公權時對市民過分施暴(例如警察在逮捕過程中使用過分武力),市民可投訴監警會。

港警在其執行公權以外時對市民施暴(例如警察在不是拘捕的情形下仍然向市民狂噴胡椒噴霧、用警棍扑頭、狂毆),市民可刑事或民事起訴該名警察。

我稱(1)、(2)兩個情形為police brutality。該名受到警察brutally對待的人是普通市民或示威者只決定他該否被拘捕,不影嚮其對police brutality追究的權利。

港警在市民被捕後虐待他,奪去他接觸律師的機會,他可告港府違反了憲法中人權條文中Torture及Fair Trial等人權。被捕後若被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或被自殺(extrajudicial execution),港人可向聯合國尋求介入。

港警與市民抗爭時投擲大量催淚彈,四處槍擊市民,他犯的是War Crime。港警無視人類,當被捕者不是人般狂毆、虐待,隨意令任何人被失蹤、被自殺,他犯的是國際刑事法:港人可把港警告上會實行普遍管轄權的外國法庭。

天佑香港!

畢永琴寫於2019年11月28日

港人可如何反擊二之二

本系列文章:

港府侵犯人權 港警犯國際罪行 港人如何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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