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回應美國參議院通過香港自治法案。
有幾點三歲小兒程度的常識要強調:
1,特區政府完全不能接受,並不重要,只要美國參眾兩院能完全接受即可。
2,若特區政府樂於接受,就不叫做制裁。正如若女方肯接受,就不叫做非禮。
3,香港自治法屬於美國國會法律,香港特區政府不接受,正如美國政府也不接受香港國安法。既然你不接受我,我也不接受你,各行各路即可,美國與香港,還有什麼「共同利益」?
美國就是喜歡損害自己的利益,喜歡自虐,又關一直單戀美國但慘遭美國拋棄的林鄭政府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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