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3日 星期四

世道人生:權力介入和人權介入 - 李怡

世道人生:權力介入和人權介入 - 李怡

世道人生:權力介入和人權介入 - 李怡

4小時前

論壇

外國勢力對香港事務的介入是道義的介入,中聯辦對香港本地事務的介入是權力的介入。這兩者有本質區別,但林鄭卻故意混淆。

中聯辦的介入明顯違反《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外國勢力對香港的介入,符合《基本法》第1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

香港已適用而中國未參加的國際協議之一,就是《基本法》第39條所列的兩個人權公約。中國雖簽署但未立法實施,因此未適用,而香港已經適用。

國際社會的道義介入,實際上就是人權的介入,除了發聲還包括提供對政治難民的保護,以及更進一步對專制國家中的人權惡棍的制裁——凍結其資產及禁止入境。

從德國出版的公民思辨讀本中對人權本質的解釋,我們可以找到德國給予黃台仰、李東昇政治避難的理由:人權「是一種自然權利,因為它與人的本性一致,它讓人成為人」、「人權是永恒的、獨立的,適用於任何地方。」《世界人權宣言》(以及以這宣言為基礎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里程碑,它昭示人權高於國權:人權是天賦的,「從自然法來看,人權是在國家之上的權利。」德國的公民讀本認為,「對人權進行制度性剝奪的,通常是國家;無論是打國家悲情牌、國家安全牌、國家團結牌,國家,總是殘害公民人權的最大魔怪。」

因此,當國家成為人權的迫害者,「每個公民都可以起來反抗。」我們是先成為一個人,然後才成為一國的公民。公民的抵抗權,正是立基於人權高於國權的理念。專制國家宣稱甚麼「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的統一」,實質上是國權騎劫「集體權利」來對「個人權利」的掠奪。

世上所有政治難民,都來自國權殘害人權的地區,而所有政治難民要去尋求庇護的,都是人權高於國權的地區。若不幸沒有鄰近人權國家接壤的邊界,那麼或則像1975年後的越南難民那樣投奔怒海,或則像朝鮮那樣逃往中國東北,據英國人權組織Korea Future Initiative前兩天的報告,數以千計的女性脫北者被迫在中國從事性交易,包括被擄走並販賣到妓院,或被賣給中國男子做老婆。受害人年齡普遍介乎12至29歲,甚至有個案只得9歲。

香港過去在人權國家英國治下,為政治難民提供保護。除了89年六四,更為世人所知的是對越南難民提供的保護,自1975年至2005年,香港共收容了超過20萬名逃來的越南難民,儘管大部份難民最終都獲外國收容,但越南難民還是一度成為香港沉重的財政負擔。直到1997年主權轉移,香港才取消作為越南難民「第一收容港」政策。

就德國給予黃台仰、李東昇的政治庇護,德國人權監察發言人Wolfgang Buttner說:「這清楚顯示國際關注香港的法治和自由正在倒退,香港政府對和平的社運人士施加政治迫害,法庭已將部份人定罪並判刑。很久以前,人們從中國逃至香港,在這裏受到保護,但現在他們甚至離開香港前往歐洲國家,因為他們在香港不再覺得安全,我認為這是一個緊急訊號,國際社會必須正視。」

梁天琦、黃台仰等年輕人以犧牲個人前程,來向世界發出的緊急訊號是:曾經善待各地難民的善良香港人,在《逃犯條例》修訂下,有很大機會成為政治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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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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